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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达成15项最新成果

2020年12月15日,以“新挑战 新机遇 新发展——全球疫情背景下的税收信息化发展规划”为主题的“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高级别视频会议召开。“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理事会全体成员协商一致并共同发布《“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信息化线上高级别会议联合声明》,达成三方面15项重要成果,为“一带一路”国家(地区)税收信息化发展提供指引。与会各方一致同意:持续加强多边税收合作;深入推进税收信息化发展;不断完善合作机制建设。


2020年税收征管论坛(FTA)大会召开

第十三届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税收征管论坛(FTA)大会北京时间12月7日至8日以视频形式召开。会议通过了《2020年FTA大会公报》。公报总结了大会的讨论成果,主要集中在FTA合作的四个关键领域:新冠肺炎疫情的应对措施及经验;识别和应对税收征管新风险;税务部门数字化转型的措施及成效;完善税收确定性的后续措施。

  

新办纳税人分批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票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印发《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决定加大推广使用电子发票的力度,在前期宁波、石家庄和杭州等3个地区试点的基础上,在全国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实行专票电子化后,新办纳税人既可以开具电子专票,也可以开具纸质专票。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不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执行。


部分纳税人个税预扣预缴有变化 办税更简便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批车辆购置税文件将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0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车辆购置税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文件目录》同日生效。

  

北京市率先实现增值税“报退合一”

  北京市税务局日前宣布,对标国际先进做法,其进一步优化增值税留抵退税业务,在全国率先实现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一表报退”,让纳税人省事更省心地享受到全部税收优惠。


海南自贸港“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政策落地

  12月17日,一笔2463.8万元人民币的船舶退税款在国家税务总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办结,2小时内到达企业账户。这是中国首笔“国内建造并从事国际运输船舶退税”业务,标志着海南自贸港“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政策正式落地。

  

  2020年6月,《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正式印发,提出对在“中国洋浦港”登记并从事国际运输的境内建造船舶给予出口退税。2020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海南自贸港船舶退税具体操作事项



来源:中国税务报新媒体

责任编辑:孙毓泽 张越  (010) 61930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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